|
序
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
科室
|
备
注
|
|
1
|
物
资
采购分配
|
财务
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条
|
文件
|
内部
|
随时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
2
|
人员任免
|
人事
管理
|
《公务员法》第六章第
39
、
40、
41条
|
文件
|
内部
|
随时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
3
|
财务支配
|
财务
处置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
10、
18、
23、
27条
|
文件
|
内部
|
随时
|
不收费
|
计
划
财务科
|
|
|
4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
行政
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
5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2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004]
第
27号第
2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建
设
用地科
|
|
|
5
|
国有土地
使用权划拨
|
行政
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
53、
54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1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用地总费用的
3%,苏价服(
2001)281号。
2、变更费:
2元
/m2(城区内
),苏财综(
93)
199号、苏土计(
93)
154号;
1元
/m2(城区外),苏价涉字
(93)219号。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30元
/m2(城镇国有土地
)或
15元
/m2(城镇以外的国有土地
),苏土计(
95)
63号、苏价涉(
95)
155号。
4、勘测定界费:
180元
/亩(一宗地不足
600元的,按
600元收取台班费),国家财价费字(
93)价费
134号、国测发
(93)82号。
|
建
设
用地科
|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行政
许可
|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
4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1
、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2%,苏价涉(
93)
219号。
2、变更费:
2元
/m2(城区内)
1元
/m2(城区外)苏财综
(93)199号、苏土计(
93)
154号。
3、土地净出让金:按评估备案确认价计收。
4、契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
5、勘测定界费:
180元
/亩(一宗地不足
600元的,按
600元收取台班费)
6、土地交易服务费:
1.4元
/m2,泰价房
(2004)153号、泰国资
(2004)112号。
|
建
设
用地科
|
|
|
7
|
国有土地
使用权租赁
|
行政
许可
|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
2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1
、租金:按市政府公布的年租金标准一次性收取土地租赁期限内的租金。
2、变更费:
2元
/m2(城区内)
1元
/m2(城区外)苏财综
(93)199号、泰土计(
93)
154号、苏价涉字(
93)
219号。
3、土地交易服务费:
0.8元
/m2,泰价房
(2004)153号、泰国土资
(2004)112号。
4、勘测定界费:
180元
/亩(一宗地不足
600元的,按
600元收取台班费)国家财价费字(
93)
134号、国测发(
93)
82号
|
建
设
用地科
|
|
|
8
|
临时用地
|
行政
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
30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临时用地管理费
1.50元
/m2(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单位),苏财综(
93)
199号;
3.00元
/m2(城市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单位),苏价涉字(
93)
219号、苏土计(
93)
154号。
|
建
设
用地科
|
|
|
9
|
村(居)民建房
|
行政
许可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
34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1
、土地证书
5元
/
本(简装本)
20元
/本(精装本)
2、涉及农用地转用另需缴纳的费用耕地开垦费
11元
/
m2
苏政办发(
2006)
32号、耕地占用税按当地标准减半征收。
|
建
设
用地科
|
|
|
10
|
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回
|
行政
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
5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建
设
用地科
|
|
|
11
|
土地估价
结果备案
|
行政
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第
1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建
设
用地科
|
|
|
12
|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设定、商品房分割登记)
|
行政
登记
|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83号令
第
28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土地登记费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
10元;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0平方米(含
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1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40元,最高不超过
4万元;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2500平方米(含
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6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0元,最高不超过
1万元;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平方米(含
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90元,每超过
1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0元,最高不超过
200元;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8元,每超过
50平方米以内加收
5元,最高不超过
35元。苏价房(
99)
134号、苏财综(
99)
81号。
2、商品房分割登记
变更费
2元
/m2(城区内)
1元
/m2(城区外)苏土计
(93)154、苏财综(
93)
199号、苏价涉字(
93)
219号
|
地
籍
管理科
|
|
|
13
|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
行政
登记
|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83号令
第
29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1
、变更费
2元
/m2(城区内)
1元
/m2(城区外)苏土计
(93)154、苏财综(
93)
199号、苏价涉字(
93)
219号。
2、土地交易费
2.4元
/m2(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泰价房(
2004)
153号、泰国土资(
2004)
112号
|
地
籍
管理科
|
|
|
14
|
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
|
行政
登记
|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83号令
第
37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1
、土地登记费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
10元;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0平方米(含
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1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40元,最高不超过
4万元;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2500平方米(含
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6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0元,最高不超过
1万元;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平方米(含
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90元,每超过
1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0元,最高不超过
200元;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8元,每超过
50平方米以内加收
5元,最高不超过
35元。苏价房(
99)
134号、苏财(
99)
81号。
2、交易服务费①土地抵押额在
200万元以下收费
1500元;
200-500万元之间收费
3000元;
500-1000万元之间收费
4000元;
1000-3000万元之间收费
6000元
3000万元以上收费
12000元。②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抵押的,按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
50%收费,多次
(3次以上
)抵押的,按
25%收费。泰价房(
2005)
44号、泰国土资(
2005)
49号
|
地
籍
管理科
|
|
|
15
|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继承、析产、更名)
|
行政
登记
|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83号令
第
26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证书工本费
20元
/本
苏价房(
99)
134号、苏财综(
99)
81号;变更费
2元
/m2(城区内)苏财综
(93)199号、苏价涉字
(93)219号
1元
/m2(城区外)苏土计(
93)
154号
|
地
籍
管理科
|
|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
行政
登记
|
《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和实施土地分割登记的通告》泰政发(
2004)
96号第
3、
4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按分割单元收取证书费
5元
/本 苏价房(
99)
134号、苏财综(
99)
81号
|
地
籍
管理科
|
|
|
17
|
土地确权
|
行政
确认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国土〔籍〕字第
26号第
2条
|
文件
|
依
申
请
|
随时
|
不收费
|
地
籍
管理科
|
|
|
18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
行政
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
21、
24条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
|
19
|
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
|
行政
许可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50号令第
2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粘土
2%、二氧化碳
3%、
矿泉水
4%
|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计划财务科
|
|
|
20
|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6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1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65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2
|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3、
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39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3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行政
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20、
3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4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以转让房屋
<
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73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42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6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7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7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6、
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42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8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29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43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0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0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1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3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2
|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6、
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42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3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7、
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6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5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5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6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
监察大队
|
|
|
36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0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7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
行政
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0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8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1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39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8条第
44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0
|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0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1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2
|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3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4
|
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
1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5
|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6
|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7
|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
2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8
|
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
|
|
49
|
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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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4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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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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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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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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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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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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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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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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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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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
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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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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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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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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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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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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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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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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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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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
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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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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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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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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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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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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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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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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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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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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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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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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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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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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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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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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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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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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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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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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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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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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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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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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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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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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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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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
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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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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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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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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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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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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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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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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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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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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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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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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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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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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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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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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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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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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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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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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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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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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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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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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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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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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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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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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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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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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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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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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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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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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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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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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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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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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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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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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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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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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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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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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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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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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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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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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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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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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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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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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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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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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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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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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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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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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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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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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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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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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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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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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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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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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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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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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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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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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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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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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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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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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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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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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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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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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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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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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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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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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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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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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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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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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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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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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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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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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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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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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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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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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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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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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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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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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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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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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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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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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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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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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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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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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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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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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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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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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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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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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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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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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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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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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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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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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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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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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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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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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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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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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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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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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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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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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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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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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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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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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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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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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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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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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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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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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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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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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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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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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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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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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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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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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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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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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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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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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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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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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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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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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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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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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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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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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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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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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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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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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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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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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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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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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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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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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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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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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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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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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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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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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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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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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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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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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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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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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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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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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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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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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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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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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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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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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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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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3、
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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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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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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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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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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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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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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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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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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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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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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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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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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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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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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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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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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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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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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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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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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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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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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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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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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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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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9、
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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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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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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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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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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