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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规划
(
2001
—
2010
)
文
本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前
言
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规划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作的总体战略性安排。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于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兴市的矿产资源品种相对单一,除全国最大的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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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外,其它主要为粘土,是烧制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砖的主要原材料,目前泰兴市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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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轮窑企业,年生产标准砖约
9500
万块左右,沿江轮窑厂主要是江滩、夹江取土;腹部、东部地区绝大多数是购外地粘土生产(包括土、立窑),同时也在本地开发少量的粘土用于生产。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划来对有限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同时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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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以上的轮窑企业继续生产和生存形成潜在的威胁。因此,编制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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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以上的轮窑企业走上“规划用土、计划开采、依法取土、节约资源”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市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落实措施,于
2002
年
9
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十五”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全市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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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乡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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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乡镇通过实地勘查,调查摸底,丈量登记、公示等,编制完成了泰兴市
2001
—
2010
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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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乡镇,通过调查了解,确实无粘土资源,政府出具了书面报告,故未制订规划。在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上,有效发挥规划在矿产资源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特别是轮窑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于政策性、法律性、科学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受水平和时间的限制,本规划中难免会存在很多不足,敬请批评指正。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规划是土地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规范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泰兴市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规划是泰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矿产资源(粘土)、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活动,都必须遵循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制定规划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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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乡镇。
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
年
8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泰州市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文件。
第五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原则,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粘土)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更好地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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