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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
(
粘土
)
规划要求。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和储量登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泰兴市人民政府责成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对违法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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