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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7-11-2 14:34:48]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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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批准发放建设许可证的,按非法批地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市乡聘任干部、乡(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村级主要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占地建住宅,比照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从严处理,并按《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61日起施行,原泰政发 [1997]6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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