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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7-11-2 14:39:31]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619日市政府公布的《泰兴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分别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

 

 

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规格(直径)

单 位

标准(元)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同江分品种,从 1.3米高处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10厘米(含 10厘米)

15

3-5厘米(含 5厘米)

10

3厘米以下(含 3厘米)

不予补偿

砍伐补偿

  凡树木可作成材使用的,不分品种,从 1.3米高处直径计算,砍伐树木归所有权人。

25厘米以上

100

20-25厘米(含 25厘米)

75

15-20厘米(含 20厘米)

50

10-15厘米(含 15厘米)

25

5-10厘米(含 10厘米)

5

5厘米以下(含 5厘米)

2

经济树木

桃李

杏柿

梨等

未挂果的果树应尽量移植,按年限每株补偿标准;一年内 2元;二年内 4元;三年以上每株标准见右。

 

100

葡萄

湖桑

竹林

杞柳

  按等级和年限确定

 

平方米

50-100

5-10

10

600

 

 

每亩栽植低于 50棵的,按直径大小分等,从地面 1米高处测量。

30.0厘米以上

厘米

120

20.0-30厘米(含 30厘米)

厘米

70

10.0-20厘米(含 20厘米)

厘米

50

5.0-10厘米(含 10厘米)

厘米

10

3.0-5.0厘米(含 5厘米)

厘米

6

3.0厘米以下(含 3厘米)

厘米

2

每亩栽植多于 50棵的(定植苗木除外),一律按市场苗木价格补偿;

花木

苗园

迁移

1、庭院观赏地栽花木,参照移植费用补偿;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3、花木、苗园实施迁移的补偿,经有评估资质的人员评估后确定。

 

附表 2

附着物补偿标准

 

 

 

 

标准(元)

喷灌设施

 

1600

蔬菜大棚

钢管结构

5000

混凝结构

4000

竹、木简易结构

2000

涵、渠

直径 3045cm

直径 4660cm

直径 6180cm

直径 81cm以上

60

100

150

300

水泥硬质衬渠

水泥板明渠

30

60

村组自建道路(应在道路的使用期内,并且符合交通部门的道路标准,否则不予补偿)

泥右路

沙右路

沥青路

土路

平方米

10

15

25

40

不予补偿

晒场

现浇水泥混凝土厚度 5cm以上(不足 5cm的折半计算)预制块、砖铺

平方米

30

15

泵站

(含泵房、水泵、配电柜、变压器等)

6

8

10

12

14寸以上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粪坑

缸式坑

砖砌杭

100

150

水井

水泥管

砖砌

压泵井

电泵井

150

300

120

200

沼气池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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