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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人):珊瑚德胜砖瓦厂
(陈建华)
地址(住址):珊瑚
镇
洋港村
21-23组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生产
粘土砖
4年多,我
局
矿管办会同监察大队多次电话督办
,
上门催办,你单位置之
不
理
。
以上事实已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
九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
,
……处以违法所
得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生产;2、处以20%罚款12.8万元(2万方土X8元X20%
X4年
)
,同时
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万元(4年×5千元/年)、采矿权使用费2千元
(5百元/年)
、采矿权价款4万元(2万方土∕年
X0.5
元X4年)
,
合计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同样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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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人)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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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
承办人(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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