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
7
)第
20
号
被处罚单位:
泰兴市
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建泽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经
巡查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经查,
泰兴市
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建泽,男、41岁,现住苏州市三元四村19幢603室。2007年4月20日,
泰兴市
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厂区南侧溪桥镇南殷村16组5.479亩集体土地上框建围墙,并在其内新建污水处理池。2007年5月22日,我局派员到现场停工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国土资监停字〔2007〕第25号)。但该企业不听制止,继续强行施工。目前,该公司所建围墙、污水处理池等均已建成。经现场勘查和对照溪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泰兴市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南殷村16组5.479亩集体土地,位于溪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19,图斑号为:20号的地块内,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泰兴市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该公司原厂区南侧溪桥镇南殷村16组5.479亩集体土地新建围墙、污水处理池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泰兴市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79亩集体土地;
2、依法没收泰兴市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5.479亩(即自南侧围墙外侧取平行线向北45.1米、东西长81米范围内土地,面积为81米
×45.1米)
土地上新建的围墙、污水处理池和其他设施
,
并对非法占用的5.479亩(3653.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265元。
你
单位
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