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
7
)第
21
号
被处罚单位:
泰兴市
超逸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经
巡查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经查,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明,男,42岁,现住广陵镇兴宁村二十六组41号。
2006
年
6
月下旬,
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
广陵镇
兴宁
村
1.
9
亩集体土地新建
厂房
及
其他设施。
10
月
8
日,我
局派员
对
其尚
未建成的
一幢
厂
房进行了强拆。
2007年元月,
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在已经强拆
后
的
用地范围内又重新恢复建设
。通过现场勘查并对照广陵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9亩村集体土地位于广陵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副号为I-51-133(37)、图斑号为26号的地块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
,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
广陵镇
兴宁
村
1.9
亩
村
集体土地,其行为
已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
条、
第
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
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
1
、
责令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
.9
亩
村
集体土地
;
2、
责令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
.9
亩
(
即从北侧厂房外侧向南60.2米为界,取平行线向南65.8米,东西长19.27米范围内土地,面积为65.8米
×19.27米
)
村
集体土地
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你单位如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以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十五日内
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在
接到本处罚决定
六十日内向
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
也
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制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