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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土资监字(2007)第21号
发布日期:[07-11-1 10:23:46]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 7 )第 21

被处罚单位: 泰兴市 超逸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明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巡查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经查,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明,男,42岁,现住广陵镇兴宁村二十六组41号。 2006 6 月下旬, 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 广陵镇 兴宁 1. 9 亩集体土地新建 厂房 其他设施。 10 8 日,我 局派员 其尚 未建成的 一幢 房进行了强拆。 2007年元月, 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在已经强拆 用地范围内又重新恢复建设 。通过现场勘查并对照广陵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9亩村集体土地位于广陵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副号为I-51-133(37)、图斑号为26号的地块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 ,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 广陵镇 兴宁 1.9 集体土地,其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 条、 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 .9 集体土地

2、 责令泰兴市超逸服饰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 .9 即从北侧厂房外侧向南60.2米为界,取平行线向南65.8米,东西长19.27米范围内土地,面积为65.8米 ×19.27 ) 集体土地 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你单位如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十五日内 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在 接到本处罚决定 六十日内向 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 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制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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