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
7
)第
22
号
被处罚
单位
:
泰兴市
滨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金华,男,45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现
任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案
由: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
公墓
经巡查发现,我局派员
对
本案依法
进行了调查
核实
,现
已查明:
2005年,原过船镇人民政府为积极策应沿江开发战略,因原有骨灰存放设施被征用,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仁寿村新建一座公益性骨灰公墓。2005年9月25日原过船镇政府与仁寿村李岱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一次性征用该组集体土地51.44亩,补偿费为1358136元。2006年元月,原过船镇人民政府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仁寿村李岱组集体土地新建公益性骨灰公墓,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8367.58平方米(折合12.55
亩
)
。截止2007年4月23日,原过船镇人民政府已投入资金约70万元,资金全部为该镇自筹。
经现场勘查并对照原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原过船镇政府新建公益性骨灰公墓占用该镇仁寿村李岱组的12.55亩集体土地,位于原过船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I-50-144-32,图斑号:75号,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
原
泰兴市
过船
镇人民政府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
原过船
镇
仁寿村李岱组集体土地
8367.58平方米(折合12.55
亩
)
新建
公益性骨灰公墓
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2007年5月15日,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原过船镇所辖区域并归滨江镇(见泰政发(2007)69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镇行政区划的通知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泰兴市
滨江镇人民政府
退还非法占用的
8367.58平方米(折合12.55
亩
)土地;
2、
没收泰兴市
滨江镇人民政府在
非法占用的
8367.58平方米(折合12.55
亩
)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
处以
每平方米10元的
罚款
,共计罚款
83675元
。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
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