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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国土资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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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国土资源信息》200716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日期:2007-11-30  阅读次数:

泰兴国土资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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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2007 年10 月25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专辑之三·

 

行业新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召开部分省(区、市)

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会

 

10 12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部分省 (区、市 )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会,了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

会议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有关领导要适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遇有重大问题和案件,政府要有明确态度,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省 (区、市 )政府要加强对地 ()以下政府的督促检查,促使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省 (区、市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行政监察的重点任务组织落实。市、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优势,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力量投入,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省 (区、市 )要尽早组织,逐一对所辖地 ()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省 (区、市 )组织的督查要下查两级。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地方,要反复进行督查。要善于运用督查成果,通过交办、督办和直查督查发现的案件线索,推动有关地方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要求,限期整改。地 ()以下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层层组织督查,推动专项行动的展开和深入。

会议强调,凡是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地 ()、县 (),无论问题数量多少,省 (区、市 )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在当地抓典型,特别是对以租代征案件量大面广的地方,要直接组织查处并公开曝光。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下查一级或两级的方法,重点查处政府直接组织和主导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居高不下的县 ()的政府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执行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对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对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查清性质和主要问题的案件,涉及政府行为、监察对象的,要适时提前介入,同步办案。

 

领导干部土地违法将开除公职

 

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近期明确表示, 对违法违规严重的地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对那些无视法律、顶风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从重处分,有的必须撤职甚至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近年来,土地执法的力度一直在加大, 2003年,国家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与有关部门一道,又开展了几项专项执法行动,如与监察部联合开展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与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开展的土地出让情况的专项清理,与农业部等七部门开展的涉及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与此同时,土地执法偏轻偏软的状况正在改变。特别是在处理责任人方面,从数量上来看, 2000年到 2006年,全国因为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 8698人, 1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去年一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是 3094人,有 50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占了六年当中被处理人数的 35.6%41%

 

工作动态

 

各地扎实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各乡镇按照活动要求,积极配合国土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分界镇对管庄村杨某未经批准,以每亩 700元租用当地群众 3.07亩耕地(国家土地整理项目区 )框建围墙,拟新建服装厂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对框建围墙实施行政帮拆。胡庄镇对宗林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10亩基本农田新建的骨灰存放室实施行政帮拆。与此同时,两镇及时组织人员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实施复垦,恢复耕种,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

(丁严军   李新宏)

 

国土知识

 

此次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租代征”是重点治理内容。现将“以租代征”相关知识整理如下,供各地学习、宣传。

 

“以租代征”的概念、形式、实质、危害和法律责任

 

【“以租代征”的概念】 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以租代征”的形式】 一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二是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三是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四是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五是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六是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以租代征”的实质】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以租代征”的危害】 不仅严重违法 ,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以租代征”的法律责任】 2006 6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明确:“ 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 2006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本期发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泰州市国土

资源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基

层国土资源所(分局)。

联系电话: 87632180       传真: 87626742       共印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