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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泰兴市华盛干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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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07年
8月
1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河头
10组
11.169
亩亩集体土地新建办公楼、厂房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
责令你
单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并对非法占用的
11.169亩
(
7446
平方米)土地处以
每平方米
5元的罚款,计罚款
3723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
单位
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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