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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公开基层行政权力运行,近日,泰兴市出台《村居民建房审批公示暂行办法》,实行村居民建房批前、批后“两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规范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行为,制止少批多建、未批先建和违规审核审批等违法用地批地行为的发生。
《办法》规定,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在接到建房人新建、异地翻(扩)建、原地翻(扩)建用地申请后,在指定地点对申请人申请用地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防止发生勘查错误和弄虚作假等情况,保证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要求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建房理由、用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旧房拆除情况和拆除期限等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和所在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指定专人实地调查、核实,由集体会审确定是否上报。
村居民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向建房户发放统一制作编号的准建旗,由建房户悬挂在施工现场,表明该户建房用地手续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为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竣工验收后,准建旗由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统一收回,并在登记台帐中予以注销。
与此同时,该市还制定《个人建房审查报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包括不执行“审批公示”内在的数种过错情形和追究责任,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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