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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发布日期:[08-5-30 16:14:25] 点击次数[ ]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作者:
文书、图件、照片等,编日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土管局1989年9月19日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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