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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1
号
泰兴市兴宏新型墙体材料厂:
你单位于
2006
年
6
月上旬,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溪桥镇中盐村二组
20001
平方米
集体土地(其中窑基建筑占地面积
795
平方米
,制砖堆场用地面积
19206
平方米
)新建轮窑和用于砖坯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
对非法占用的
795
平方米
窑基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计
3975
元);对用于制砖堆场地的
19206
平方米
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
28809
元),合计罚款金额
32784
元。同时责令你单位对正在使用的
20001
平方米
非法用地迅速依法完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3
号
泰兴市蒋华镇通石村村委会:
你村于
2008
年
1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常公路西侧、蒋华镇通石村集体土地
543
平方米
新建村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村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村退还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处以
10
元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543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村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年
5
月
30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4
号
泰兴市振兴焊接设备厂:
你厂于
2008
年
2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镇众贤村三组集体土地(原厂区西侧)
4866
平方米
框建围墙及建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处以
25
元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1216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厂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年
6
月
3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5
号
曹裕贤、曹裕汉、梅冬庆、蒋兴龙:
你们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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