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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1-15)
发布日期:[08-10-12 16:15:38]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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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1

泰兴市兴宏新型墙体材料厂:

你单位于 2006 6 月上旬,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溪桥镇中盐村二组 20001 平方米 集体土地(其中窑基建筑占地面积 795 平方米 ,制砖堆场用地面积 19206 平方米 )新建轮窑和用于砖坯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 对非法占用的 795 平方米 窑基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计 3975 元);对用于制砖堆场地的 19206 平方米 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 28809 元),合计罚款金额 32784 元。同时责令你单位对正在使用的 20001 平方米 非法用地迅速依法完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3

泰兴市蒋华镇通石村村委会:

你村于 2008 1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常公路西侧、蒋华镇通石村集体土地 543 平方米 新建村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村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村退还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处以 10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543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村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5 30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4

泰兴市振兴焊接设备厂:

你厂于 2008 2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镇众贤村三组集体土地(原厂区西侧) 4866 平方米 框建围墙及建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处以 25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1216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厂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6 3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5

曹裕贤、曹裕汉、梅冬庆、蒋兴龙:

你们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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