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管理 >> 违法案件查处 >> 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 正文
新闻动态 more
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发布 2012/5/11
《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 2012/5/11
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2次部长办公会 2012/5/11
仪征市局全面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 2012/5/11
启东市局土地登记发证严把“三关 2012/5/11
大丰出台意见合力打击国土资源违 2012/5/11
泰兴市委副书记、市长张育林,市 2012/5/5
夏鸣厅长在沭阳举行城乡统筹发展 2012/4/26
1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已 2012/4/26
相关内容
 
2008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1-15)
发布日期:[08-10-12 16:15:38]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2 、对非法占用的 10386.3 平方米基本农田建猪场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155794.5 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10 8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15

江苏恒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07 12 月初,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古溪镇古溪村三组星光路北侧、幸福路以东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集体土地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计人民币 67915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9 27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首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尾页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评论表单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