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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非法占用的
10386.3
平方米基本农田建猪场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155794.5
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年
10
月
8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告字〔
2008
〕第
15
号
江苏恒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07
年
12
月初,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古溪镇古溪村三组星光路北侧、幸福路以东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集体土地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计人民币
67915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
2008
年
9
月
27
日前
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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