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听字〔 2008 〕第 2 号
泰兴市港华船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07 年 6 月,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七圩镇八圩村红旗组集体土地框建围墙、扩建工业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 19230 平方米 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19230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 19230 平方米 土地处以 15 元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2884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听字〔 2008 〕第 3 号
泰兴市蒋华镇通石村村委会:
你村于 2008 年 1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常公路西侧、蒋华镇通石村集体土地 543 平方米 新建村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村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村退还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 543 平方米 土地处以 10 元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543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村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听字〔 2008 〕第 4 号
泰兴市振兴焊接设备厂:
你厂于 2008 年 2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镇众贤村三组集体土地(原厂区西侧) 4866 平方米 框建围墙及建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 4866 平方米 土地处以 25 元 / 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1216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厂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听字〔 2008 〕第 5 号
曹裕贤、曹裕汉、梅冬庆、蒋兴龙:
你们于 2005 年 11 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沿江高等级公路东侧、原过船镇(现为滨江镇)龙港村中陆组集体土地 10251 平方米 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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