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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罚听证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听字〔 2008 〕第 14 号
曹子荣、耿雄飞 :
你们于 2008 年 7 月底,未经有权部门批准 , 擅自占用江平路西侧马甸镇永新村一组、永丰四组 10386.3 平方米 土地实施猪场建设的行为 , 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们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
1 、责令你们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10386.3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 、对非法占用的 10386.3 平方米基本农田建猪场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155794.5 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泰国土资监听字〔 2008 〕第 15 号
江苏恒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07 年 12 初,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古溪镇古溪村三组星光路北侧、幸福路以东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集体土地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 33957.8 平方米 (折合 50.936 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计罚人民币 67915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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