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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
2008
)第
1
号
被
处
罚人:叶艮生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
经群众举报,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叶艮生,男、
57
岁,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泰兴镇商井新村
6
号楼。
2007
年
8
月上旬,叶艮生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新广线西侧、刘陈镇印院村一组、四组集体土地上动工框建围墙并相继实施办公楼、厂房、水泥场地建设。
8
月
24
日
,我局派员到到现场责令其立即停工。
8
月
29
日
,我局又派员到现场停工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国土资监停字〔
2007
〕第
40
号。其间叶艮生不听劝租
,
继续强行施工。
9
月
12
日
,我局继续派员到现场责令其立即停工,同时再次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国土资监停字〔
2007
〕第
44
号。目前,叶艮生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
4226.87
平方米
。其中
:
西侧、北侧围墙建筑占地面积为
5
6
.47
平方米
;
办公楼建筑占地面积为
379.44
平方米
;
办公楼西侧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
2172
平方米
;
厂房南侧的水泥场地占地面积为
1576.96
平方米
;
水泥场地南侧配电房建筑占地面积为
42
平方米
。建后用途为工业(生产船舶配件)用地。经现场勘测和对照刘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刘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叶艮生非法占用的
4226.87
平方米
土地位于刘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
I-51-133-
(
19
),图斑号为
102
和
104
,地类均为农用地,其中
4143.69
平方米
土地不符合规划
(
基本农田、一般农田
),
其余的
83.18
平方米
土地符合规划
(
建设预留地
)
。
综上所述
,
叶艮生未经有权部门批准
,
非法占用刘陈镇印院村一组、四组
4226.87
平方米
集体土地新建围墙、厂房、办公楼、配电房、水泥场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叶艮生退还非法占用的
4226.87
平方米
集体土地;
依法没收叶艮生在非法占用的
83.18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即从办公楼东侧墙体外侧为界址点取平行线向西
6.56
米
,
南北长
12.4
米
,
即
12.4
×
6.56;
北侧部分围墙
,
即从北侧围墙东侧墙外为界址点向西
6.56
米
);
责令叶艮生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4143.69
平方米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东侧办公楼墙外侧取平行线向西
6.56
米
为界址点,向西
96.3
米
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此范围内包含
:
西侧围墙
(
南北长
98.82
米
)
、北侧部分围墙(东西长
93.3
米
)
、部分办公楼、厂房、配电房、水泥场地,恢复土地原状;
对非法占用的
4226.87
平方米
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
,
计
42268.7
元。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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