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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周宏、周金龙、朱九羊、蔡东云、蔡桂红、申鑫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3
、对非法占用的
2073m2
(
折
3.1
亩
)
基本农田建猪场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罚款
,
计
31095
元。
你们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15
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们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15
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
60
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
: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
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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