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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1-13)
发布日期:[08-11-1 16:11:46]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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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周宏、周金龙、朱九羊、蔡东云、蔡桂红、申鑫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3 、对非法占用的 2073m2 ( 3.1 ) 基本农田建猪场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罚款 , 31095 元。

你们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15 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们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15 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 60 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 :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 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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