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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
2008
)第
7
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中兴干冰销售有限公司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销售二氧化碳气体
经群众举报,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泰兴市中兴干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泰兴市河失镇城黄西路
98
号,法定代表人
:
张贵富,男、
36
岁。
2008
年
3
月
1
日
至
3
月
19
日
期间,泰兴市中兴干冰销售有限公司先后以每吨
350
元左右的价格,累计向常州市常发气体公司非法销售二氧化碳气体
195
吨。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依法没收泰兴市中兴干冰销售有限公司非法销售二氧化碳气体所得:以每吨
350
元计,合计金额为
68250
元;并对其非法所得处以
30%
的罚款,计
20475
元,累计罚没金额为
88725
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
(2008)
第
8
号
被处罚人:曹裕贤,男、
41
岁、住泰兴市交通小区
4
号楼
501
室
曹裕汉,男、
51
岁、住滨江镇龙港村
梅冬庆,男、
45
岁、住滨江镇龙港村
蒋兴龙,男、
37
岁、中共党员、住滨江镇龙港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05
年,泰兴市原过船镇龙港村
(
现为滨江镇龙港村
)
为发展村组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本村能人曹裕贤回村办厂,同时商定所使用土地由龙港村向本村中陆组租用,再由村委会转租给曹裕贤使用。
2005
年
12
月,曹裕贤与曹裕汉、蒋兴龙、梅冬庆合资
,
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沿江高等级公路东侧、原过船镇龙港村中陆组集体土地动工新建厂房。同时约定投资比例分别为蒋兴龙
21%
、曹裕贤
40%
、梅冬庆
21%
、曹裕汉
18%
,并商定推举曹裕贤为法定代表人,申办注册泰兴市裕秋榕服饰有限公司,后因种种原因未能通过工商部门预核。
2005
年
12
月
20
日
,原过船镇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后
,
立即予以制止,同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但停工通知书下发后,收效甚微。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龙港村村委会与中陆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组位于沿江高等级公路东侧
31.8
亩土地,租期
40
年,租金前十年按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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