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09〕63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0.0000公顷。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泰兴市2009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七圩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七圩镇九圩村大圩四组耕地3.6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4公顷、建设用地0.2728公顷、未利用地0.0181公顷;大圩五组耕地4.86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公顷、建设用地0.5673公顷、未利用地0.0443公顷;大圩六组耕地6.7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1公顷、建设用地0.3916公顷、未利用地0.0814公顷;大圩七组耕地5.3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1公顷、建设用地0.4809公顷、未利用地0.4699公顷;大圩八组耕地2.262公顷、建设用地0.3338公顷、未利用地0.0783公顷;大圩九组耕地3.628公顷、建设用地0.3689公顷、未利用地0.256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2.1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 1.3万元/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需要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基本生活保障两种办法中的一种(详见泰政发[2004]145号文件)。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七圩镇九圩村 | 2009年8月5日—2009年8月14日 | 七圩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8月15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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