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09〕23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6525公顷。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泰兴市2009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古溪镇、广陵镇、河失镇、黄桥镇、七圩镇、泰兴镇、溪桥镇、新街镇、张桥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古溪镇常桥村常桥七组建设用地0.0854公顷;古溪镇古溪村鲍顾四组建设用地1.0145公顷;广陵镇镇集体建设用地0.0247公顷;河失镇常周居委会李肖四组建设用地0.3033公顷;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五组耕地0.105公顷、建设用地0.0707公顷;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建设用地0.2634公顷;黄桥镇胜利村焦庄西一组耕地0.0582公顷、建设用地0.1771公顷;黄桥镇直来桥村直来桥幸福组耕地0.4423公顷、建设用地0.6634公顷;七圩镇八圩村红旗组耕地1.8097公顷、建设用地0.0346公顷;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耕地1.3154公顷、未利用地0.2199公顷;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耕地1.8181公顷、未利用地0.1607公顷;泰兴镇跃进村前龙组耕地0.3433耕地;溪桥镇吴韩村九组建设用地0.2773公顷;溪桥镇吴韩村十四组建设用地0.0148公顷;溪桥镇吴韩村十一组耕地0.0109公顷、建设用地0.0549公顷;溪桥镇吴韩村十组耕地0.0159公顷、建设用地0.0328公顷;溪桥镇吴韩村一组建设用地0.0098公顷;溪桥镇野向村二组建设用地0.0856公顷;溪桥镇野向村一组建设用地0.049公顷;新街镇镇集体建设用地0.6388公顷;新街镇镇集体建设用地0.4397公顷;张桥镇张桥村宋庄六组耕地0.113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2.1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 1.3万元/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需要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基本生活保障两种办法中的一种(详见泰政发[2004]145号文件)。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古溪镇常桥村、古溪村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古溪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10月16日 | 广陵镇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广陵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10月16日 | 河失镇常周居委会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河失分局 | 2009年10月16日 | 黄桥镇东场村、胜利村、直来桥村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黄桥分局 | 2009年10月16日 | 七圩镇八圩村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七圩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10月16日 | 泰兴镇南郊村、跃进村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 2009年10月16日 | 溪桥镇吴韩村、野向村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溪桥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10月16日 | 新街镇镇集体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新街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10月16日 | 张桥镇张桥村 | 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5日 | 张桥镇国土资源所 | 2009年10月16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月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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