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号 被处罚单位: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章兰,女, 43岁,现任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通过卫片监测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与宣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征用宣堡镇孔泰公路东侧、新区路南侧宣堡村七组集体土地18.41亩及西宣村八组集体土地2.89亩(合计21.3亩),新办企业,土地费用按8万/亩计算。2006年12月4日,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宣堡镇孔泰公路东侧、新区路南侧宣堡村七组及西宣村八组集体土地16.42亩(折10946.4平方米),动工新建厂房、办公楼等附属配套设施。施工过程中,我局及宣堡镇国土所均派员到场停工,并下停工通知书。但该公司不听劝阻,仍继续施工。目前该公司所建三栋厂房、一栋办公楼已全部竣工,建筑占地面积5410平方米,建后用途为塑料编织袋、土石方工程用布制造,工程投入资金均由该公司自筹投入。经调查人现场勘察并对照2007年宣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该公司所占用的16.42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为107号,图幅号为I-50-144-(8),地类为城镇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宣堡镇孔泰公路东侧、新区路南侧宣堡村七组及西宣村八组集体土地16.42亩(折10946.4平方米)实施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严肃土地管理,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42亩(折10946.4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泰州市天龙编织有限公司在上非法占用的16.42亩(折10946.4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6.42亩(折10946.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金额54732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2号 被处罚单位:姚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男,43岁,中共党员,现任姚王镇人民政府镇长。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通过卫片监测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1999年6月2日,姚王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小城镇的建设,与姚王镇原姚庄村委会(现合并为新镇居委会)签订协议,使用姚王镇姚庄213.56亩土地,具体位置在该镇牛桥路北侧与安泰路之间,后该地块中约有10多亩一直闲置。200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关爱工程”,姚王镇人民政府敬老院被列为第三批建设项目之一。经姚王镇党委多次召开会议,确定使用上述闲置的土地建设敬老院。2006年10月,姚王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姚王镇牛桥路北侧、姚王镇中心小学东侧、姚王镇初级中学西侧新镇居委会集体土地6191.9平方米(折9.29亩)动工新建老年公寓及附属配套设施。施工期间,我局及姚王镇国土所均派员到场制止。2008年3月份,姚王镇人民政府所建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主体工程已竣工,建筑占地1276.7平方米。目前总投入约260万元,其中有75万元为省政府专项拔款,余款由姚王镇人民政府自筹。经调查人现场勘察并对照姚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姚王敬老院使用的9.29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号254号,图幅号I-55-133-26,地类为农用地。 综上所述,姚王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姚王镇新镇居委会集体土地6191.9平方米(折9.29亩)实施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严肃土地管理,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姚王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6191.9平方米(折9.29亩)土地; 2、依法没收姚王镇人民政府在上非法占用的6191.9平方米(折9.29亩)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6191.9平方米(折9.29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61919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3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鸿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宏新,男,39岁,现任泰兴市鸿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卫片监测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泰兴市鸿鹰食品有限公司以上海迪优食品的名义(当时鸿鹰食品有限公司只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08年7月8日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于2005年12月31日与姚王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征用姚王镇戴王公路西侧、曾庄村蔡堡二组集体土地100亩,另代征路道面积2.97亩,新办企业。2006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泰政土发[2006]388号文批准取得了32.4亩土地的使用权(即以东侧围墙南外侧为界址点向北144米,向西150米范围内土地)。经实地丈量,该公司实际使用面积为87.44亩,尚有55.04亩(折36691.7平方米)土地因用地指标等原因至今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目前该公司在超占的55.04亩(折3669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成品车间的主体已于2008年8月份基本竣工,一栋猪舍仍在建设中,总建筑占地面积为8143平方米,建后用途为生猪屠宰,目前已投入2350万元,资金来源由四位股东按投资比例投入。经调查人现场勘察并对照姚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公司所超占使用的55.04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号66号,图幅号为I-55-133-(26),地类为农用地。 综上所述,泰兴市鸿鹰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姚王镇戴王路西侧、曾庄村蔡堡二组55.04亩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之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严肃土地管理,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泰兴市鸿鹰食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5.04亩(折36691.7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泰兴市鸿鹰食品有限公司在上非法占用的55.04亩(折36691.7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以东侧围墙南外侧为界址点向北144米,向西150米范围内土地为合法批准的32.4亩土地,剩余55.04亩为超占使用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55.04亩(折36691.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金额550375.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4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华鑫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建国,男,53岁,中共党员,现任泰兴市华鑫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通过卫片监测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2003年,泰兴市华鑫仓储有限公司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国土资(2003)出字第198号文件同意,受让位于姚王镇城黄路南侧、甸何中沟西侧面积为73967平方米土地,用于仓储用房建设,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2007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姚王镇王庄村五组群众要求该公司将泰兴市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东侧、城东工业园区道路北侧与该公司在上述征用的地块之间剩余的3.4亩(折2267.3平方米)三角地一并使用。2007年11月,泰兴市华鑫仓储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泰兴市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东侧、姚王镇王庄五组3.4亩(折2267.3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新建仓库、办公楼。施工期间,我局及姚王镇国土所均多次到场制止。目前该公司在超占的3.4亩(折2267.3平方米,即以南侧围墙西外侧向东6米、北侧围墙西外侧向东28.42米范围内土地为非法占用的土地,详见平面图红线部分)土地上新建的仓库、办公楼主体已基本竣工,超占建筑占地面积为1250.5平方米(其中仓库1241.7平方米、办公楼8.8平方米),建后用途为存放保健品。工程总投入约300万元,资金来源均由该公司自筹投入。经调查人现场勘察并对照姚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该公司所超占使用的3.4亩(折2267.3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号105,图幅号为I-55-133-(26),地类为农用地。 综上所述,泰兴市华鑫仓储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泰兴市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东侧、姚王镇王庄五组3.4亩(折2267.3平方米)新建仓库及办公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严肃土地管理,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3.4亩(折2267.3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3.4亩(折226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90平方米仓库和办公楼(即以南侧围墙西外侧向东6米、北侧围墙西外侧向东28.42米范围内土地为非法占用的土地,详见平面图红线部分);并对非法占用的3.4亩(折2267.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11336.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5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及其他设施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位于泰兴市南沙镇团结路19号。 2005年8月,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采取边动工边完善用地协议的办法,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在原南沙镇南沙村8组集体土地上动工实施围墙和厂房建设。2006年7月24日,原南沙镇人民政府与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协议约定:由镇政府将原江泰染化厂围墙北、派出所围墙南侧南沙村8组25.5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土地出让金额每亩5万元…。2006年12月31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以泰政土发[2006]482号批文,同意将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的13 .62亩土地出让给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经现场勘测并对照2007年原南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原南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公司实际占地面积为23.6亩,除已获批准的13.62亩国有土地外,仍少批多用土地9.98亩(折6653.33平方米)至今未取得合法手续。其少批多用的土地座落位于原南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I-51-133-(28),图斑号为224号地块内,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少批多用原南沙镇南沙村8组9.98亩集体土地实施实施厂房和围墙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98亩(折6653.33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泰兴市兆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9.98亩(665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以南侧围墙外侧与东侧围墙外侧交接处为界址点取平行线分别向西60.58米,向北109.93米范围内土地<详见违法用地勘测平面图>),并对非法占用的9.98亩(折6653.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33266.65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6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沈洋热镀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来新 你单位于2006年6月3日与泰兴市热镀锌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用泰兴市热镀锌厂厂区内南侧、闲置土地11亩,土地年租金7000元/亩,合计年租金为77000元,租赁协议三年一签。协议签订后,你单位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块土地上实施9600吨/年热浸锌项目厂房建设,并于同年10月建成投产。 经现场勘查并对照滨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你单位实际占用土地面积7908.6平方米(折合11.86亩),该块土地为滨江镇洋思村集体土地,系泰兴市热镀锌厂未经批准向洋思村村委会租用,位于滨江镇土地利用现状图I-50-144-47号图幅号上的163号图斑中,地类号为204(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你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滨江镇洋思村集体土地7908.6平方米实施厂房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7908.6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79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7908.6平方米土地建厂房的违法行为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954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7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及其他设施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经查,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投资人鞠新和,位于泰兴市刘陈镇双联村三组。 2006年12月31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以泰政土发[2006]508号批文,同意将位于刘陈镇交通路北侧,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的4.0005亩(折2667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给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其后,该企业先后实施了厂房、办公楼等建设。目前,已正式投产。经现场勘测并对照2007年刘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刘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9.4亩(折6267.75平方米),其中,少批多用刘陈镇双联村集体土地5.4亩(折3600.75平方米)。其座落位于刘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11)、图斑号为53号地块内,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刘陈镇双联村5.4亩(折3600.75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厂房、办公楼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退还非法占用的5.4亩(折3600.75平方米)土地; 依法没收泰兴市达力减速机厂在非法占用的5.4亩(折3600.75平方米)土地上(即由现南侧围墙外侧向北11.2米为界址点,取平行线分别向北55.26米、向西48.65米之外土地<详见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平面图>)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5.4亩(折3600.7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金额18003.75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8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东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实施围墙等建设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泰兴市东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东岳,位于泰兴市河失镇工业集聚区兴业路18号。 2007年8月,泰兴市东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失镇河头居委会(兴业路以西、河仙路以北、江苏德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围墙南侧)28.2亩(折18800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围墙建设。经现场勘测并对照2007年河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河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单位在使用的28.2亩土地中,其中13.8亩(折9202.60平方米)土地,已于2008年1月24日经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泰国用2008第190393号),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剩余的14.4亩(折9600平方米)土地至今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座落位于河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27),图斑号为115号,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预留地)。 综上所述,泰兴市东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河失镇河头居委会14.4亩(折9600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围墙建设和其他设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泰兴市东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4.4亩(折9600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泰兴市东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4亩(折9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北侧围墙外侧为界址点取平行线向南62.93米,东侧围墙外侧为界址点取平行线向西160.4米之外土地<详见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平面图>);并对非法占用的14.4亩(折96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1440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9号 被处罚人:卢建锋户 住 址:泰兴市根思乡卢陶村卢荡六组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派员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卢建锋,男,37岁,汉族,长年在外务工。该户申请建房时5口人(即其母亲、奶奶、妻、子),全家合住七架三间老房屋。2004年2月,卢建锋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成三间三层楼房及平房一间,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09.8平方米、45.8平方米,合计155.6平方米。2006年11月,该户经(根易)地呈字[2006]第028号文件批准同意补办建房手续,批准宅基地面积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94.5平方米。2007年2月、2008年2月,该户为方便生活生产,先后框建围墙及在院内东侧搭建猪舍,围墙框围面积308.6平方米,猪舍建筑占地面积为45.7平方米。经实地丈量,现该户实际宅基地面积为464.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201.3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分别超过江苏省规定的标准329.2平方米和106.8平方米。 综上所述,卢建锋户未经批准,非法超面积占地新建住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为维护法律尊严,严肃土地管理,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卢建锋户退还非法占用的329.2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卢建锋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9.2平方米土地上超建的106.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占部分建筑物为:以主房东西山墙北外侧为界址点向南7.97米范围外的15.3平方米的主房、东侧平房45.8平方米、猪舍45.7平方米以及框围的围墙)。 你户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0号 被 处 罚人:陆福泉(原泰兴市苏伊人服装厂)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及其他设施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陆福泉,原泰兴市苏伊人服装厂投资人,男,54岁,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姚江村(6)石柱头16号。 2007年5月24日,原泰兴市苏伊人服装厂投资人陆福泉与刘陈镇白庄居委会签定《合股经营协议书》,其内容大致如下:刘陈镇白庄居委会向泰兴市苏伊人服装厂提供原村水泥预制厂13.536亩闲置土地给泰兴市苏伊人服装厂使用, 该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厂房生产所有设备的投资由泰兴市苏伊人服装厂负责投资,协议合作期暂定20年(2007年6月1日至2027年6月1日)。2007年8月10日,陆福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实施厂房建设。同年9月12日,我局派员到现场责令其立即停工,同时依法下发了泰国土资监停字[2007]第2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收效甚微,陆福泉先后建成了厂房、食堂、配电房、围墙等其他设施。目前已投入生产。用途为工业(服装制造、销售)用地。经现场勘测并对照2007年刘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刘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陆福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14.15亩(折9433.33平方米)。其用地座落位于刘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11)、图斑号为63号、65号、70号、71号地块内,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 陆福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刘陈镇白庄居委会14.15亩(折943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厂房、食堂、配电房、围墙建设的行为, 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陆福泉退还非法占用的14.15(折9433.33平方米)亩土地; 2、依法没收陆福泉在非法占用的14.15亩(折943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4.15亩(折9433.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47166.65元人民币。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2号 被处罚人周宏,男,42岁,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现任姚王镇王家堡村总支书记; 被处罚人周金龙,男,50岁,中共党员,现任姚王镇王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处罚人朱九羊,男,41岁,中共党员,现任姚王镇王家堡村总支副书记; 被处罚人蔡东云,男,38岁,中共党员,现任姚王镇王家堡村会计站长; 被处罚人蔡桂红,男,53岁,姚王镇医院会计; 被处罚人申 鑫,男,46岁,该村村民,个私业主。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新建养猪场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派员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2007年3月10日,姚王镇王家堡村村委会与该村五组、六组朱石军等34户签订32亩土地流转协议,用于新建规模养殖小区。2008年2月15日,姚王镇王家堡村总支书周宏、村主任周金龙、朱九羊、蔡东云、蔡桂红、申鑫6名合伙人,未经有权批准,擅自占用该村五组、六组集体土地(东西生产大路南侧)14055.71平方米(折21亩),动工框建围墙、铺设一条水泥路面及新建饲料加工厂。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姚王镇国土资源所及我局多次去现场制止,并下发泰国土资监停字[2008]第10、11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周宏、周金龙等6人不听劝阻,仍然继续施工。目前,南侧建成饲料加工厂改作了猪舍,建筑占地面积为909m2;场地内铺设了一条南北水泥路面,占地面积1164m2,合计建筑占地面积2073m2(折3.1亩),造成基本农田大量被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周宏、周金龙、朱九羊、蔡东云、蔡桂红、申鑫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非法占用的2073m2(折3.1亩)基本农田建猪场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31095元。 你们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们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3号 被处罚人:曹子荣,男、1966年7月7日生,住马甸镇永新村三 组。 耿雄飞,男、1967年11月6日生,住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城东村东弯组26-2号。 2008年6月16日,曹子荣以拟设立企业江苏华衡亿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核准名称时登记的股东为曹子荣、耿雄飞)的名义与马甸镇永新村一组69户土地承包户签订了《泰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租赁一组江滩田38亩,流转价款每年每亩800元,每年共计30400元,三年后,每亩土地流转费为1000元,流转期限15年(2008年6月8日---2023年6月8日);与永新村永丰四组签定了《泰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租赁四组(江平路南)闲置土地及部分荒地沟塘(协议中未注具体面积),每年支付租赁费8000元,流转期限15年(2008年6月16日---2023年6月16日)。从2008年6月起,曹子荣、耿雄飞二人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永新村一组、永丰四组集体土地实施猪场建设,建筑占地10386.3平方米,造成基本农田大量被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二人非法占用10386.3平方米基本农田建猪场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55794.5元人民币。 你二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们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4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朱圣财 地 址:泰兴市七圩镇九圩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经查,2006年12月28日,江苏省宏大特种钢机械厂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泰政土发〔2006〕号文件批准同意将63954平方米(折95.9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使用,用于兴办企业。2007年3月29日该厂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泰国用﹙2007﹚第322640号,面积63954平方米。现经实地丈量,该厂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113128.5平方米(折169.69亩),超过批准面积49174.5平方米(折73.76亩),超占土地权属仍属七圩镇八圩村张圩组集体所有。该厂超占49174.5平方米(折73.76亩)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平面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49174.5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4917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91745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期满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院、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5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 地 址: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许留红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2006年6月23日,泰兴市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许凤明。2006年10月8日,许凤明之子许留红与珊瑚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珊瑚镇人民政府以每亩7万元(高压线以下部分土地每亩3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镇工业集聚区泰兴市特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侧八户村八组17.55亩集体土地出让给许留红用于新上铸造和设备制作项目。2006年10月下旬,该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动工新建厂房。10月30日,我局经巡查发现,当即下发了泰国土资停字(2006)第3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停工后不久,该公司又继续施工,先后建成了厂房、办公楼、门房等其他设施。2009年2月18日,为提升企业品牌,该公司将泰兴市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留红。目前企业已投入生产,其建设由原泰兴市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即现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投资所建。经现场勘查并对照珊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珊瑚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16.166亩(折10777.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793.68平方米,其座落位于珊瑚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29、I-51-133-37,图斑号为71号、42号地块内,地类均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珊瑚镇八户村八组16.166亩(折10777.5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厂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166亩(折10777.5平方米)集体土地; 2、依法没收江苏金牛铸钢件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6.166亩(折1077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6.166亩(折10777.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金额53887.5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6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旗兵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其兵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2007年4月9日,泰兴市旗兵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其兵。2008年11月3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泰国土建【2008】09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将珊瑚镇八户村10组已征收为国有的6亩(折40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泰兴市旗兵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2008年11月21日,该公司领取了[泰国用(2008)第016715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6亩(折40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经现场勘察,该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17.64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84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11.646亩(折7764.13平方米),超占部分即以该公司框围南侧围墙外侧与西侧围墙外侧结合点为界址点向北91.8米、向东84.5米范围内的土地。超占土地位于珊瑚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37、图斑号为28号的地块内,地类为农用地,符合珊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泰兴市旗兵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建用地范围,占用珊瑚镇八户村10组11.646亩(折7764.13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厂房等其他设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l、责令泰兴市旗兵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646亩(折7764.13平方米)集体土地; 依法没收泰兴市旗兵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1.646亩(折7764.13平方米)(即以该公司框围南侧围墙外侧与西侧围墙外侧结合点为界址点向北91.8米、向东84.5米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1.646亩(折7764.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金额38820.65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17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江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地 址: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八户村) 法定代表人:姚俊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根据省厅卫片执法要求,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2006年6月23日,江苏江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姚俊。2006年12月31日,泰兴市人民政府(泰政土发[2006]464号)批准同意将珊瑚镇八户村10组已征收为国有的15亩(折100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江苏江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使用。2007年1月24日,该公司领取了[泰国用(2007)第0107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15亩(折100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07年10月,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办公楼等工程全部竣工。经现场勘察,该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1.647亩(折21098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16.647亩(折11098平方米),超占部分即以该公司框围西侧围墙外侧与北侧围墙外侧结合点为界址点,分别向南106.5米、向东93.9米范围以外围墙内的土地。超占土地位于珊瑚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37、图斑号为3号、28号的地块内,地类为农用地,符合珊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江苏江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占用珊瑚镇八户村10组16.647亩(折11098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厂房等其他设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江苏江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647亩(折11098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江苏江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6.647亩(即以西侧围墙外侧与北侧围墙外侧结合点为界址点,分别向南106.5米、向东93.9米范围以外围墙内的土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6.647亩(折110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款金额55490元人民币。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局。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9)第20号 被处罚人:叶伯龙户 住 址:新街镇商业街32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派员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户主叶伯龙,现有家庭人口四人,即其夫妇二人、父亲、一子,现住新街镇商业街32号。1994年,该户以16264元向原南新镇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购买位于镇幸福路北侧三间地皮(现住所在地)。1995年7月,该户实施房屋建设,建筑占地面积168.3平方米(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年7月,该户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其主屋的北侧新建四间房屋及厕所,建筑占地总面积90.5平方米,同时又在主屋的北侧、东侧框建了围墙,其中北侧围墙长8.3米(即主屋西山墙与北侧房屋西山墙之间围墙),东侧南北围墙长26.71米,东西围墙长6.01米。经实地勘测,该户实际围用土地面积340.7平方米。 综上所述,叶伯龙户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340.7平方米土地新建房屋和围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叶伯龙户退还非法占用的340.7平方米土地; 责令叶伯龙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0.7平方米土地上(详见违法用地勘测平面图)新建的房屋和围墙。 你户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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