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近日,泰兴市出台《被征地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的确定、资金渠道、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集中安置区建设用地签订预征地协议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其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土地征收后办理交地时提取。《办法》相应调高了经营性用地、工业、公益性用地提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标准,并规定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办法》对生活补助费分四个年龄段实行补偿,分别规定了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领取办法。《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即征即保,用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了基本参保的缴费年限及缴费标准和工龄计算办法。《办法》还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应政策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后享受待遇;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城镇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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