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09〕23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6525公顷。其中涉及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耕地1.3154公顷、未利用地0.2199公顷;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耕地1.8181公顷、未利用地0.1607公顷。2009年10月21日张贴的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第15号)中,将张二组的补偿安置费公告错误,现更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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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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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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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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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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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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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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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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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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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费用含代征面积的补偿费,详见征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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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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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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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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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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