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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0919)
发布日期:[09-12-9 11:26: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2009]第19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385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09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2.1万元/公顷×10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三营村村集体
265
0.5565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镇集体
39372
82.68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天星村村集体
3978
17.91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郭庄村村集体
19997
90.00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集体
6963
44.911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印庄村村集体
6481
36.9400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标准和方式,按“泰政发[2004]145号”、“泰政发[2006]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协调和裁决途径。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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