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09〕4032号
(2009年10月22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兴市呈报的(泰)地挂呈字[2009]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泰兴市将古溪镇古溪村2.866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86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以上批准建设用地2.8666公顷(转用农用地2.8666公顷、征收土地2.8666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认真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规定做好落实工作。
三、你市督促泰兴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泰兴 通知
抄送: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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