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09〕380号
(2009年12月22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兴市呈报的(泰)地呈字[2009]第1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泰兴市将滨江镇过船村、石桥村、五杨村、中港村,黄桥镇东场村、韩庄村、胜利村、直来桥村、朱何村,七圩镇桃园村,新街镇霍庄村,姚王镇王庄村23.285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0.71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滨江镇过船村、石桥村、五杨村、中港村,广陵镇,黄桥镇东场村、韩庄村、直来桥村,七圩镇桃园村,珊瑚镇八户村,新街镇霍庄村,姚王镇王庄村的8.26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240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7768公顷(转用农用地23.2855公顷、征收土地31.7768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督促泰兴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泰兴 通知
抄送: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