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10〕4号
(2010年2月2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兴市呈报的(泰)地呈字[2009]第2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泰兴市将滨江镇五杨村、中港村,河失镇河头居委会,黄桥镇东场村、韩庄村、胜利村,刘陈镇刘陈村,珊瑚镇八户村,泰兴镇南郊村、商井村、跃进村,宣堡镇宣堡村,姚王镇桑木村15.5250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5.1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滨江镇中港村,黄桥镇东场村,刘陈镇刘陈村,曲霞镇曲霞村,泰兴镇南郊村、商井村、跃进村,姚王镇桑木村的4.200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2003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9255公顷(转用农用地15.5250公顷、征收土地20.9255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督促泰兴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有关供地情况请经由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泰兴 通知
抄送: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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