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位)
一、办理程序
1、受理;2、初审;3、审批;4、发放土地证。
二、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3、建设项目批文(单位新建项目);
4、转让红线图(分割转让);
5、转让后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变更地籍调查表;
7、转让双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9、契税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10、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明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11、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2、土地交易服务费 2.4元/m2(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受理承办科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