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受理、初审;2、审批;3、注册登记;4、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申报材料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意见、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证明;
3、集体土地抵押的需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5、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6、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7、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产抵押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土地);
8、评估报告及确认表、备案表;
9、其他相关材料。
三、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2、交易服务费
①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以下收费1500元;200-500万元之间收费3000元;500-1000万元之间收费4000元;1000-3000万之间收费6000元;3000万元以上收费12000元。
②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抵押的,按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费,多次(3次以上)抵押的,按25%收费。
受理承办科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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