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受理;2、会审;3、审核;4、告知;5、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关于请求批准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农用地转征用后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
5、新征建设用地需附征地包干协议;
6、项目用地位置图(由乡镇国土所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7、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易发区内需评估项目)或评估级别核定意见表(不需评估项目);
8、原用地的权源证件
9、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
12、化工或涉及危险品生产、加工的项目须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安全审查意见;
13、建设项目利用国有江滩、干河、公路等用地的,须附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使用权转移的出具转移双方的协议;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征收土地的需附“两公告”材料(组织听证的需附听证记录)。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下发用地批文。要求听证的,听证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用地批文。
四、收费标准
1、土地净出让金 存量建设用地按评估备案确认价的40%计收
新征建设用地扣除成本后计收
2、契税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3、土地交易服务费 1.4元/m2
受理承办科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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