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受理、初审;2、审核;3、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关于请求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报告;
2、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3、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一)保留划拨
土地登记费
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二)办理出让
1、土地净出让金 按评估备案确认价的40%
2、契税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3、土地交易服务费 2.4元/m2
4、土地登记费
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受理承办科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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