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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201002
发布日期:[10-2-1 16:31: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泰国土资监告字〔2010〕第2号
 
泰兴市瑞来福机械配件厂:
你单位于2007年9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超占使用曲霞镇曲霞村曲水10组集体土地12278.7平方米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超占的12278.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超占的1227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超占使用12278.7平方米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55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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