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监告字〔2010〕第3号
你村于2009年7月,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村十七组集体土地1411平方米(折合2.11亩)实施农民集中居住示范点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41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1411平方米土地实施农民集中居住示范点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村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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