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监告字〔2010〕第5号
泰兴市林凤五金电器厂:
你单位于2009年8月,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蒋华镇崇福村集体土地1771.77平方米(折2.65亩)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771.77平方米(折2.65亩)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1.77平方米(折2.6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1771.77平方米(折2.65亩)平方米土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429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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