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监告字〔2010〕第7号
你于2009年5月,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河失镇洋碾村集体土地56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60平方米)实施畜禽养殖场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限期拆除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960平方米土地实施畜禽养殖场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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