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监告字〔2010〕第9号
顾荣杰:
你于2010年2月2日,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刘陈镇海顾村7组897.69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厂房建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顾荣杰退还非法占用的897.69平方米集体土地;
2、依法没收顾荣杰在非法占用的897.6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897.6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8976.9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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