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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01
发布日期:[10-2-2 9:58: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泰国土资监字(2010)第1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会壮
      址:泰兴市珊瑚镇工业集聚区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
根据巡查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为加快工业发展,壮大地方经济。2009年8月16日,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与珊瑚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珊瑚镇人民政府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珊瑚工业集聚B区江苏江宇机械制造铸造有限公司西侧八户村10、17组30亩(协议面积)集体土地出让给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新上石英坩埚项目。2009年11月中旬,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动工实施围墙和厂房建设。2009年11月19日,我局巡查发现后,当即责令该公司停工,并下发了泰国土资监停字[2009]第4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不听劝阻,仍继续施工。目前,所框围墙及场地内一幢3328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已建成。用途为工业(生产电弧坩埚)用地。经实地勘查并对照珊瑚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珊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28.35亩(折18897.6平方米),位于珊瑚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37)、图斑号为3、28号的地块内,地类为农用地,符合珊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珊瑚镇八户村10、17组28.35亩(折18897.6平方米)土地实施厂房建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8.35亩(折18897.6平方米)土地;
2、依法没收江苏兴亚硅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8.35亩(折1889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28.35亩(折18897.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88976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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