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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02
发布日期:[10-4-2 9:59: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泰国土资监字(2010)第2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曲霞镇曲霞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年四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09年7月,你单位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七公路北侧、本村十七组集体土地1411平方米实施农民集中居住示范点建设。8月21,我局巡查发现后,即下发了泰国土资停字2009第35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村立即停止施工,但你村不听劝阻仍然继续施工。经现场勘查并对照曲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你村非法占用的1411平方米土地(折合2.11亩),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村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广七公路北侧、非法占用本村十七组集体土地1411平方米动工实施农民集中居住示范点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411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1411平方米土地实施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411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53801、项目代码:9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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