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监字(2010)第4号
被处罚人:赵小军
住 址:河失镇西黄村十五组17号
2008年4月26日,你与河失镇洋碾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租用位于南洋大桥以北、南北大路以东的洋碾村集体土地22亩,租赁费每年1200元/亩,租期20年,自2008年4月28日至2028年4月27日。2009年5月,你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动工框建围墙,实施畜禽养殖场建设,实际框围面积5600平方米(折合约8.4亩),建筑占地面积96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并对照河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你非法占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你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河失镇洋碾村集体土地实施畜禽养殖场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你非法占用960平方米土地实施畜禽养殖场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600元人民币。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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