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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07
发布日期:[10-5-12 10:3: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泰国土资监字(2010)第7号
 
被处罚单位:泰兴市兴达印刷器材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张新达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08年3月,你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原厂房东侧及北侧、虹桥镇季桥村张西组集体土地5131平方米(折合7.7亩)动工框建围墙。我局巡查发现后,即派员到场停工,并下发书面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第8号),当时停工现状为:东侧围墙已建成,北侧围墙已建至地面以上13层砖高,围墙内场地已平整完毕。现你单位框建的围墙及新建的厂房已基本竣工,建筑占地面积1411平方米。经现场勘察并对照虹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131平方米(折合7.7亩)土地位于虹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号图斑中,图幅号为I-51-133-(49),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你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虹桥镇季桥村张西组5131平方米(折合7.7亩)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5131平方米(折合7.7亩)土地;
2、依法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5131平方米(折合7.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5131平方米(折合7.7亩)土地上实施的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8275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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