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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08
发布日期:[10-6-13 10:4: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泰国土资监字(2010)第8号
 
被处罚单位:泰州市百冠泵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生龙,男,1965年6月出生,住虹桥镇四仙村印西22号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
根据卫片检查发现,我局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2001年1月,泰州市百冠泵阀科技有限公司与原七圩镇(现为虹桥镇)四仙村达成租赁协议,将该村始建于90年代村办厂的13间厂房连同一组、二组一块空闲地1560㎡租赁给该公司兴办企业(厂房一次性折价15000元),土地租期为20年,年租金为7000元。2007年10月,你公司为扩大生产,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动工翻扩建厂房。在扩建过程中,四仙村又将位于你公司南侧的原七圩镇特布厂(倒闭闲置)面积为1707㎡土地一并交于其使用(该地块于2006年5月18日已领取了泰集用(2005)第321003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现你公司所建厂房等设施已于2009年4月基本竣工,并投入生产,用途为泵阀制造等,所有资金均由你公司自筹投入。经实地丈量你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636.24㎡,扣除已领取手续的原存量建设用地的1707㎡土地,你公司实际超占使用土地面积为1929.24㎡(折合2.89亩)。
经现场勘查并对照虹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泰州市百冠泵阀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929.24平方米土地,位于虹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158号图斑中,图幅号为I-51-133-(57),地类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泰州市百冠泵阀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虹桥镇四仙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虹桥镇四仙村村民委员会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1707㎡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
2、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929.24㎡(折合2.89亩)土地;
3、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1929.24㎡(折合2.89亩)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8584.8元人民币。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期满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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