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资监字(2010)第9号
被处罚人:钱卫星,1971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原横垛镇)横垛居委南钱四组11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经巡查发现,我局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2009年10月31日,你与古溪镇(原横垛镇)横垛居委会南钱一组钱其明等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用钱其明等户的承包田用于兴办企业,协议面积9.36亩,租赁价格850元/亩(随工业园区租赁价格上涨而上涨,下降而下降),租期30年,即自2009年11月1日至2039年10月31日止。2009年11月18日,你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古溪镇(横垛镇)横垛居委会南钱一组集体土地5070平方米(折合约7.6亩)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2009年12月25日,我局巡查发现后下发了泰国土资监停字2009第50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施工。但你不听劝阻,仍然继续施工。现你上述新建的厂房等设施已基本竣工,建筑占地975平方米,所有资金均由你自筹投入,建后用途为编织袋加工。
经现场勘查并对照古溪镇(原横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你非法占用的5070平方米土地,位于古溪镇(原横垛镇)土地利用现状图I-51-133-(37)图幅号上的横垛居委会72号图斑中,地类为111(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你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古溪镇(原横垛镇)横垛居委会南钱一组集体土地5070平方米实施厂房等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5070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975平方米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375元人民币。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期满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