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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废止公告1109
发布日期:[11-5-26 9:44:0] 点击次数[ ]
来源: 作者:
  2011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民初字第0658号”《民事调解书》、“(2011)泰督执字1298号”《民事裁定书》、“(2011)泰法协字第1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泰国用(2011)4328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凌新明;
  地号:43-172-190
  土地用途:综合用地;
  使用权类型:出让;
  使用权面积:57.10平方米。
  特此公告
 
                              2011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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