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民初字第0658号”《民事调解书》、“(2011)泰督执字1298号”《民事裁定书》、“(2011)泰法协字第1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泰国用(2011)4328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凌新明;
地号:43-172-190
土地用途:综合用地;
使用权类型:出让;
使用权面积:57.10平方米。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