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我局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2009)泰执字第1292-2号”《民事裁定书》、 “(2011)泰法协字第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泰国用(2001)字第4302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殷建良;
地号:43-173-124;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出让;
终止日期:2037年12月27日止;
使用权面积:117.7平方米。
特此公告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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