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我局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 “(2010)泰法协字第2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泰国用(2009)字第4324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严禄;
地号:43-205-2;
土地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出让;
终止日期:2076年12月26日止;
使用权面积:22.16平方米。
特此公告
2011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