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1944-1号”《民事裁定书》、 “(2010)泰法协字第19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泰国用(2008)字第4358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蒋小峰;
房屋坐落:泰兴市龙凤家园1幢501室
地号:43-58-49-1;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
使用权面积:25.9平方米。
特此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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