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执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书》、 “(2011)泰法协字第16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泰国用(2011)字第4304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张益龙;
房屋坐落:泰兴市阳光家园4号楼403室
地号:43-171-104;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使用权面积:20.90平方米。
特此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