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2008
]
第
6
号
2008
年
1月
17日,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
[2007]0799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0.4805公顷。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110KV
过船输变电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滨江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滨江镇过船村仁岱组耕地
0.4114
公顷、建设用地
0.0691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
、土地补偿费标准:
2.1万元
/公顷×
10
2
、安置补助费标准:
1.3万元
/人
3
、青苗补偿费标准:
2.1万元
/公顷×
50%
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泰政发
[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需要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基本生活保障两种办法中的一种(详见泰政发
[2004]145号文件)。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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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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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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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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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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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镇过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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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月
19日—
2008年
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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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镇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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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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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
〇〇
八年二月十九
日